雙夢記

我要做远方的忠诚的儿子 和物质的短暂情人
地震房贷问题

 

 

                                                                                             

今天×玉给我看这一条新闻 

 

 

商业银行:地震震毁房屋 按揭仍需偿还 

2008-05-16 07:25:30 来源: 证券时报(深圳) 

 

就按揭贷款房屋是否受地震影响的问题,记者走访了多家商业银行和法律界人士,各方一致认为这种债务关系不会因房屋损毁而解除,贷款者仍需还清余款。同时大部分银行鉴于社会责任方面的考虑,短期内不会对逾期还款者罚息。 

……事实上,消费者和银行之间的贷款协议也显示,抵押品灭失且消费者不能再提供可替代的履约保证,双方可以经过协商终止贷款合同的履行。如不可抗力事件在保险范围内,则银行有权从保险理赔金中一次得到相应于未结本息的补偿。对因消费者的原因未投保或未足额投保致使银行未能得到全额补偿的,消费者仍负有付款的责任。 

……那么,房贷险能否为地震受灾房屋买单呢?答案也是遗憾的。根据我国保险业通行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由于“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已有7758位网友发表了看法,点击查看。】 

 

 

 

 

 

结论: 

 

 

1. 银行又要挨骂了。而且贷款很可能也收不回来,所以是白挨。 

 

 

2. 银行的债权不会仅仅因为抵押品的消灭而消灭,这一点理论上是正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14条)。 

 

 

3. 然而,“多家商业银行和法律界人士”似乎没有想过银行的债权可能因为不可抗力而终止。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117条)。地震是不可抗力,这一点无可争议。可能的争议在于地震在法律上究竟产生了怎样的效果:是银行所谓的“鉴于社会责任”推迟还款免罚息——也就相当于免除迟延责任,还是合同的彻底解除,还是另有选择?我想有以下argument: 

 

  •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无论合同本身是否含有相关条款(合同法第94条第一款)。 
  • 房贷合同的目的是买房子,房子不存在了,房贷合同不能实现任何目的。因此可以解除。 
  •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法第97条);即还没有还的房贷不用再还。 
  •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同上),即银行可以要求返还贷款或变卖瓦砾后要求赔偿差价。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合同法117条,参见民法通则107条);视地震在各地对各人的影响,一部分人应当全部免除债务,另一部分应当部分免除,轻微受灾人士可以不免除。 

 

银行方面或可辩称说,尽管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理论界一般认为金钱债务不能因债务人履约能力不足而免除。当然,在一般情况下这只不过是常识,今天还不了不等于以后还不了,更不等于不欠钱。但在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如何分摊损失在根本上还是一个如何解释合同的问题。房贷合同(据我所见的版本)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我们只能将合理的意思表示(intention)推断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比较可能的意思表示有三种:一,全部由贷款者承担;二,全部由银行承担;三,在贷款者承担力所能及的部分之后,由银行承担。现在,银行明明知道,或至少应当知道,保险公司是不会为地震买单的;而鉴于地震可能造成的损害之大,贷款者个人有能力承担全部损失的可能性很小,因此版本一不合理,而版本二和三比较合理。因此,银行和贷方通过合同表示的真实意思应当是地震造成的损失全部或大部分由银行承担。 

 

此外,房贷合同是银行起草的格式合同。普通法的一条原则是在语义两可的地方应做对起草者不利的解释。我不知道我国的法律里有没有类似规则,但即便白纸黑字的没有,法院在实践中也不妨灵活拿来。适用这一原则会得到相同的结果。 

 

最后,无论如何,推迟还贷免罚息是必然的。迟延责任纯属由地震引发,根据第117条因依法予免除,而不是拜银行的“社会责任感”所赐。

 

 

4. 另据“最新报道”,央行正在寻找“一个妥善的办法解决好这些问题,既能够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同时更要保护好广大民众的利益。”事实上房贷问题走法律途径的可能性从一开始就是不存在的,我不过是想说明,我国的法律似乎也不是那么不完善呀。。。而这件事给银行的教训是,在中央必然会有所表态但还没有表态之前,不要急着找骂。 

 

 

 

 

 

 

 

 

 




gillarete  2008-05-18 06:15:20    (0)

哦 错了 上一个回复留的是我平时用的blog,真正的法律blog是这次这个。
周游 http://zylaw.blogbus.com   发表于   2008-05-25 01:05:54  [回复]
嗯嗯,其实我也希望能根据94条来解决,那对于灾民是件好事。但我国不支持,真的没有这个能耐去篡改。
有时间也可以去一去我的法律博客,新开的,现在还没有什么内容,以后会好的呵呵。
周游 http://zhouyou1986.blogbus.com   发表于   2008-05-25 01:00:53  [回复]
路见不平一声吼
gillarete 回复 我 说:
你是什么人?
(2008-05-25 00:36:36)
  发表于   2008-05-24 18:02:35  [回复]
中国之所以还没有真正的法治,就是有太多像“路见不平”的人。
以不屑法律为荣,以不懂法律为傲。
个个都这样想的话,中国有法治才怪。
周游   发表于   2008-05-24 11:49:27  [回复]
无所谓了,不就房没了,死了几个亲人,死了个孩子,反正国家的赈灾款不知道用在什么地方,也不知道全国人民的捐款用在那,但仍要咬紧牙关,还房贷,还金融机构的借款,借钱就得还,天经地义,并且还有法律保护,不还是不行的,最多让你几个月的利息,让你一点时间。现在是什么时候,灾区人民还在悲痛之中,全国人民还在关注之中,等过段时间,等人们忘记这事,在追债,我个人认为:对灾区人民要债,是一种文明而且是有法律做后盾的一种强盗行为。。。。。
路见不平   发表于   2008-05-23 11:02:38  [回复]
引用合同法94条不妥,因为合同性质是借款合同,其目的是借款(对于借款人)和收回本金和利息(对于银行),而至于借款人要去购房,那不是借款合同的主要目的。

但引用合同法117条是适当的,我相信最后还是会如此解决。

冒昧地经过您的博客,觉得您写的东西很有味道,也希望能体谅我对于一些您的观点不以为然而做出的冒犯。
gillarete 回复 周游 说:
谢谢您的指教。94条是有点牵强,但我当时想的是合同的目的未必等同于它的性质,最终还得双方的意思表示说了算。英国有个案子Krell v Henry,性质系房屋租赁合同,但原告租房的目的是为了观看新国王的登基大典而被告也知道这一点,所以典礼取消以后原告要求中止合同的请求得到了支持。便冒昧类推了。
(2008-05-25 00:56:08)
周游   发表于   2008-05-21 14:26:39  [回复]
你的分析蛮有道理的,看了觉得放心不少。
这几天过得真揪心啊,我们能为灾区做的事太有限了
  发表于   2008-05-19 01:51:45  [回复]